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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保險業承租不動產後再予轉租,是否屬保險法令有關不動產投資型態 或屬其他資金運用範疇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1095862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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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104  年 12 月 31 日富壽不動產字第 1040004770 
    號函辦理。
二、承租不動產後再予轉租經核尚非保險法所定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範圍,亦非保險法
    第 138  條所定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
正    本: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源)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
          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