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104 年 12 月 31 日富壽不動產字第 1040004770 號函辦理。 二、承租不動產後再予轉租經核尚非保險法所定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範圍,亦非保險法 第 138 條所定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 正 本: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源)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 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