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 105 年 1 月 22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96904 號書函轉行政院 104
年 12 月 31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40155873B 號及院臺消保字第 1040155809B
號函辦理。檢送該二函及附件影像檔各一份。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
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
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爰依據同條第 2 款授權規定訂定旨揭準則。
三、查旨揭準則條文說明對照表,其中第 2 條之說明欄第七點,業敘明「……一經
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例如:……、轉帳或匯兌等),此種類型契約如係經
消費者事先同意而開始提供,因…服務經即時提供後即已履行完畢,性質上不易
返還,故規定為合理例外情事。」爰非面對面交易倘符合該款條件者,可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通訊交易解除權之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人吳○慶)、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