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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人身保險業依本會於 105 年 2 月 1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0671 號令發布施行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4條之 1 規定,申請從事負債避險交易之送審程序,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0631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人身保險業擬申請從事被避險項目為「依規定應提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投資型保
險商品提存於一般帳簿保證給付之負債部位」之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於經
本會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7 條核准或依該準則第 21 條認可以備
查方式銷售前揭投資型保險商品後,另案檢送旨揭草案第 4  條之 l  第 1  項所列
各款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負債避險交易。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