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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 ETF )得適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之雙幣交易機制,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投信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1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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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 104  年 1  月 15 日台央外伍字第 1040004081 號函
    及 104  年 6  月 24 日台央外伍字第 1040025009 號函、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12 月 8  日臺證企字第 1041103445
    號函、104 年 12 月 30 日臺證交字第 1040206745 號函及 105  年
    1 月 20 日、28  日與 2  月 2  日補正資料辦理。
二、ETF 適用旨揭雙幣交易機制之架構與原則如次:
(一)上市前之募集,新臺幣計價 ETF  以新臺幣為之;外幣計價 ETF
      除以外幣募集外,亦得以新臺幣申購。
(二)上市後,初級市場之申購、買回及收益分配,新臺幣計價 ETF  仍
      以新臺幣為之,外幣計價 ETF  仍以外幣為之。
(三)次級市場之買賣得包括新臺幣及外幣兩種幣別 ETF  受益憑證,且
      得提供不同幣別間 ETF  受益憑證之轉換機制(單位轉換比率為 1
      比 1);即同一檔 ETF  於次級市場有新臺幣及外幣兩種幣別受益
      憑證,各自有證券代號、各自進行集中撮合、結算及交割;投資人
      買入外幣(新臺幣)受益憑證的 ETF  後,除可以用原幣別賣出外
      ,亦可將所持部位申請轉換為新臺幣(外幣)受益憑證後,以新臺
      幣(外幣)賣出。
(四)次級市場外幣 ETF  受益憑證之款項收付,以該交易幣別為之,其
      結匯事宜由投資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亦
      得自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收付;次級市場如涉及人民幣交易幣別
      ,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2 條第 4  款有關人
      民幣業務之規定辦理。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
    準則」規定募集 ETF,擬採行上述雙幣交易機制者另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採申請核准制者,由本會洽經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
(二)採申報生效制者:
      1.新臺幣計價 ETF  採雙幣交易之案件,依前揭處理準則第 12 條
        第 5  項規定,於基金申報生效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募集
        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惟申報生效期間為 12 個營業日者,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送審貴公會時,即將相關申報書件副本報送
        中央銀行;若申報書件中涉及外匯業務之內容變更時,亦請一併
        告知中央銀行。
      2.外幣計價 ETF  採雙幣交易之案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會申
        報生效時應同時將相關申報書件副本報送中央銀行。惟符合前揭
        處理準則第 12 條第 3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縮短申報生效期間
        為 12 個營業日者,應於送審貴公會時,即將相關申報書件副本
        報送中央銀行;若申報書件中涉及外匯業務之內容變更時,亦請
        一併告知中央銀行。
四、已成立之 ETF  擬採用前述雙幣交易機制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
    本會申請修正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逕洽律
    師出具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之意見書,修改信託契約,並由本會
    洽經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
五、本會已另案核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 ETF  雙幣交易機
    制修正上市及交易相關規範;採行雙幣交易之 ETF  應依該等規範及
    上述架構與原則,於信託契約載明於次級市場採雙幣交易之相關事宜
    (例如明確約定該 ETF  於次級市場採雙幣交易、加掛 ETF  受益憑
    證之幣別、初級市場申購買回僅能以原計價幣別為之、加掛 ETF  受
    益憑證之終止上市條件等,另於基金信託契約或參與契約中增列加掛
    ETF 受益憑證不得辦理申購買回相關作業等),並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ETF 於次級市場有兩種幣別受益憑證及轉換原則等相關機制運作方式
    、投資人權利義務及相關風險等資訊。
六、投資人申購買回及交易以外幣買賣之 ETF  或加掛 ETF  受益憑證,
    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簽具風險預告書。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