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
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無償配發新股、受讓庫藏股、行使員工認股權憑
證、參加員工福利儲蓄信託或員工持股信託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
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非屬期貨信託事業管理
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
品或有價證券之交易。
二、前點人員應依所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向公司申報基於前揭原
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之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金管證七字第○九
七○○六九八三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1.09 金管證七字第 0970069837 號
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