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公會 104 年 12 月 22 日中信顧字第 1040600252 號函及 104 年 12
月 23 日及 28 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有關建議修正國內開放式股票型等 8 種類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第
15 條第 1 項乙節,及貴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
範」附件五配息組成項目表填列注意事項乙節,准予照辨,並請轉知境外基金業
者若現行基金配息來源有未先扣除未實現資本損失者,應於 6 個月內完成相關
揭露訊息之修正。
三、至為增加投信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範圍,請轉知所屬會員下列事項:
(一)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擬修改可分配收益來源,所納入「已實現資本利得
」無需扣除「未實現資本損失」者,如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
策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
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二)另倘前開修約後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者,則須配合上揭規範之規定,揭露涉
及本金之相關警語及配息組成項目表格,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