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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貴公會研議境內外基金配息揭露及投信基金配息相關規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40053300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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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貴公會 104  年 12 月 22 日中信顧字第 1040600252 號函及 104  年 12 
    月 23 日及 28 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有關建議修正國內開放式股票型等 8  種類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第 
    15  條第 1  項乙節,及貴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
    範」附件五配息組成項目表填列注意事項乙節,准予照辨,並請轉知境外基金業
    者若現行基金配息來源有未先扣除未實現資本損失者,應於 6  個月內完成相關
    揭露訊息之修正。
三、至為增加投信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範圍,請轉知所屬會員下列事項:
(一)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擬修改可分配收益來源,所納入「已實現資本利得
      」無需扣除「未實現資本損失」者,如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
      策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
      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二)另倘前開修約後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者,則須配合上揭規範之規定,揭露涉
      及本金之相關警語及配息組成項目表格,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