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 104 年 12 月 3 日中託查字第 1040001004 號函。
二、為利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之健全,信託業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明定內部控制制度應合理確保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且內部控制作業程序及
控制重點係屬事後稽核之重要一環,故倘以契約內容自應依相關規定記載並約定
,而其契約約定內容與遵循事項之規範不列入內部控制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將
不利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實施。爰為落實信託業所有人員均確實依規定辦理,以
利內部控制制度之健全及有效,宜請貴會於本規範之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增列「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
第 2 項之規定。
三、依內控內稽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6 項規定,信託業應參考貴會所定旨揭規範訂
定作業手冊,並配合法規、業務項目、作業流程等之變更,定期修訂,爰請轉知
會員機構配合修正並落實執行。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