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內「主管機關指定之利率」規定,修正如旨揭令附件。另本會 102 年 12 月 26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754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林○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26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7545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