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
點等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定價時,應注意檢測各項利潤指標,並使費率符
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至少每半年
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及因
應措施,作必要之調整修正。前述商品定價作業,關於「人身保險商
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所列附件二、附表五及附表六之
「主管機關指定之利率」規範如附件。
三、前點事項及保險業進行商品定價使用之「主管機關指定之利率」規定
,應納入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