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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保險業將其投資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委託他人管理,是否適用「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41092625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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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104  年 6  月 26 日富策字第 1040002162 號函辦
    理。
二、查「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4  項已有規
    定保險業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委託他人管理應遵循之事項,規定屬「保險業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序文所稱,法令另有規定之情
    形。爰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將其投資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委託他人管理,毋須依「保險業作
    業委託他人
    處理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正    本: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源)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新(代表人曾○
          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