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104 年 6 月 26 日富策字第 1040002162 號函辦
理。
二、查「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4 項已有規
定保險業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委託他人管理應遵循之事項,規定屬「保險業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序文所稱,法令另有規定之情
形。爰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將其投資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委託他人管理,毋須依「保險業作
業委託他人
處理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正 本: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源)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新(代表人曾○
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