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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檢查局舉辦之金融業相關座談會或說明會經核發與會證明文件者,視同各金融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辦法中所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得計入內部稽核人員當年度在職訓練時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檢制字第1040150522號 函
法規體系: 檢查局/制度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無)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君)(併請轉知金
          融控股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君)、中華民
          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君)、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
          ○祥君)、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文君)、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立君)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保險局、證券期
          貨局、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