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四○○
四四三五二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爰訂定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
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
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四
○○三一七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40031750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8030639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