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四○○
四四三五二號令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外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
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
○三八七四一號令有關「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部分,及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三八一七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
查表」部分,自即日不再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38741 號令,有關「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部分,自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不再
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金管證 發字第 1020038170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
查表」及「外國 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部分,自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不再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4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132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