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4 年 2 月 9 日中信顧字第 1040600030 號
函辦理。
二、本會 103 年 5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19387 號令有關一籃子下單模式
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等,得免逐一就個別證券填寫分析報告(決定書),可共同列
示於同一份報告(決定書)中,倘授權交易室決定執行者得免填價格,惟應註明
授權交易室依市場狀況決定及相關授權條件或範圍等規定,投資策略採由計量模
組決定一籃子投資組合之基金亦得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