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放棄一國籍而成為單一國籍身分後
,其原持有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及興櫃公司股票,得向證券商申請
辦理匯撥作業;惟如涉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
辦理者,仍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二、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切結同意註銷原外國國籍自然人帳
戶後,其原持有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及興櫃公司股票,得向證券商
申請辦理匯撥至本國國籍自然人帳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金管證券字第
○九九○○六六五二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
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植○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30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66528 號
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