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會 104 年 8 月 31 日壽會博字第 1040808487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金融機構認識客戶,維護民眾權益,本會業要求金融機構於辦理存匯業務
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並落實執行,相關規範如下:
(一)「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下稱確認客戶原則):
1.金融機構受理臨櫃辦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不含)之國內現
金匯款,及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之國內轉帳匯款案件,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
存相關資料。
2.依確認客戶原則第五點規定,金融機構應要求匯款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
核對匯款人之身分與匯款申請書填寫之資料相符。但如為代理人辦理者,僅
需核對代理人身分。該代理人如為該金融機構認識之客戶,且在該金融機構
留有身分資料紀錄者,得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該金融機構可依據留存之身
分紀錄,核對匯款申請書填寫之資料。
3.至臨櫃匯款未達前揭規範金額,或非屬臨櫃性質之匯款案件,雖非屬該確認
客戶身分原則所規範,惟按各金融機構辦理任何匯款案件,皆應本於認識客
戶之基本原則,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均規定,銀行業發現疑似洗錢或
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並採取下列方式:
1.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別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2.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開戶或交易,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以可靠、獨立
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別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或予以記錄。
三、綜上,本會對於金融機構於辦理存匯業務時,應確認客戶及代理人身分機制已有
前開相關規範可資遵循。另本局業將貴會來函轉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參考。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