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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貴會建請金融機構於辦理存匯業務時,應強化確認客戶及其代理人身分機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銀局(國)字第1040021772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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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貴會 104  年 8  月 31 日壽會博字第 1040808487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金融機構認識客戶,維護民眾權益,本會業要求金融機構於辦理存匯業務
    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並落實執行,相關規範如下:
(一)「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下稱確認客戶原則):
      1.金融機構受理臨櫃辦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不含)之國內現
        金匯款,及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之國內轉帳匯款案件,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
        存相關資料。
      2.依確認客戶原則第五點規定,金融機構應要求匯款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
        核對匯款人之身分與匯款申請書填寫之資料相符。但如為代理人辦理者,僅
        需核對代理人身分。該代理人如為該金融機構認識之客戶,且在該金融機構
        留有身分資料紀錄者,得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該金融機構可依據留存之身
        分紀錄,核對匯款申請書填寫之資料。
      3.至臨櫃匯款未達前揭規範金額,或非屬臨櫃性質之匯款案件,雖非屬該確認
        客戶身分原則所規範,惟按各金融機構辦理任何匯款案件,皆應本於認識客
        戶之基本原則,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均規定,銀行業發現疑似洗錢或
      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並採取下列方式:
      1.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別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2.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開戶或交易,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以可靠、獨立
        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別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或予以記錄。
三、綜上,本會對於金融機構於辦理存匯業務時,應確認客戶及代理人身分機制已有
    前開相關規範可資遵循。另本局業將貴會來函轉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參考。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