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公會 104 年 7 月 8 日中信顧字第 1040800359 號函。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簡稱投顧事業)提供其客戶保險規劃服務,非屬經核准始得
經營之業務。惟應注意不得涉有為非法之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
保險業務,或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
或從事保險招攬等情事,否則將負保險法規定之刑事及行政責任。
三、所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標準規範」配合投
顧事業提供上開保險規劃服務,增加相關作業程序與控制重點乙節,同意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