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 104 年 7 月 9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410003780 號函,請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聯合會(簡稱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於因應 FATCA 執行相關辨識
客戶身分作業,如有涉及須請客戶填寫 W-8 表或類似表格之情形時,不得僅提
供英文表格,而應提供中文表格,或中英對照格式之表格,以避免對民眾造成不
便。另為利業者執行,並請該會研擬上開表格之參考版本,提供會員機構參考。
二、檢送銀行公會 104 年 8 月 18 日全國字第 1040001844A 號函及相關資料影
本如附件,請貴會(社)轉知會(社)員機構參考,並依本會 104 年 7 月 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410003780 號函之說明一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吳○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昌
)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併請轉知所轄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所轄公會轉知其會員機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併請所轄公會轉知其會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