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以下簡稱複核人員)辦理複核報告等
作業準備,並訂定複核報告應包括之事項及範圍,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保險業複核人員應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
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辦理簽證報告簽證項目之複核,並提出複核報告。
本法、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發布之複
核報告範本及精算實務處理原則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複核人員之複核報告應包括複核意見摘要及複核備忘錄,並應就主管
機關指定之複核項目表達下列各項意見:
(一)簽證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二)簽證內容是否符合相關精算實務處理原則或標準。
(三)簽證所引用資料、評估過程、計算方式及各項假設之合理性與適切
性。
(四)簽證精算人員就簽證事項提具精算意見之合理性與適切性。
(五)複核專業推論、結果及具體建議事項。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複核意見摘要,係指複核人員載述複核意見之文件,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複核人員之備查日期及文號。
(二)複核要件:
1.資料提供者姓名。
2.資料檢核者(含簽證精算人員)姓名。
3.資料檢核方式。
4.資料提供之截止日期。
5.列示複核作業之評估方式、方法及其妥適性。
(三)複核意見(應包括所發現之事實及建議):
1.各種準備金之核算情形。
2.清償能力之評估情形。
3.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揭露。
(五)複核人員簽名及日期:
1.複核人員簽名。
2.複核人員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複核人員出具複核報告之日期。
五、本注意事項所稱複核備忘錄,係指複核人員載述複核下列工作之文件
:
(一)簽證項目所用方法及計算過程是否合理,且與前期簽證報告具一致
性。
(二)簽證項目所採用之各項假設是否已提出適當說明,且有合理之訂定
依據。
(三)簽證項目是否提出明確之評估標準、具體測試結果及建議事項。
(四)簽證項目各項方法及假設改變之影響(包括但不限於經濟環境之改
變、保險業營運或投資政策之改變、併購、相關稅制之改變等)。
(五)複核人員專業推論及建議。
前項複核備忘錄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技術性資料:複核人員應充分揭露之相關事項,該事項應足資其他
相同領域精算人員判讀。
(二)複核細項:複核人員詳細說明前項各款所列工作之複核結果。
六、保險業應於進行複核作業之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複核人員完成之
複核報告,以密件方式函送主管機關。但主管機關另行調整複核時點
及複核頻率者,不在此限。
七、複核人員應基於誠信原則,完成複核報告,並維持其機密性,且工作
底稿應自複核報告完成日起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