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訂定國際保
險業務分公司銷售人身保險商品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相關假設如下:
(一)預定利率:應依主管機關每年發布之人身保險業各種幣別新契約責
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為計算基礎,惟繳費期間未達六年
之保險商品得比照繳費期間六年以上之各負債存續期間對應之責任
準備金利率辦理。
(二)預定危險發生率:在商品費率適足條件下,得採各該商品訂價所用
之預定危險發生率為計算基礎。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5611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