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內控辦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機構、國內外營
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應指派人員擔任法令遵循主管
,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宜」,本項所稱「其他管理單位」亦包含法令遵循單位在
內。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即可為該法定指派人員,並負責法令遵循事宜。
二、法令遵循單位為管理單位,故法令遵循單位亦有執行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事宜之必
要,應依內控辦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定期辦理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並
應依內控辦法第 34 條規定,就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予以落實。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請轉知所屬會員
及外銀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請轉知
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昌,請轉知所屬
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請轉知所屬會
員)、兆○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才)、華○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城)、○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
)、富○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忠)、日○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黃○瑭)、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仁)
、中○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在)、國○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圖)、元○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周
)、○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林)、○光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吳○進)、永○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川)
、中○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隆)、第○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珠
)、合○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