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
。
二、103 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於 104 年 5 月底前申報
,經彙整申報資料仍有部分信合社有下列應改進之事項,請轉知社員機構嗣後申
報時注意辦理,並加強申報資料覆核作業:
(一)本局檢查報告列屬「違反重要法令或內控制度面事項」,或於函文要求提報理
事會之檢查意見,未列入申報。
(二)本局檢查報告所提檢查意見,經本會業務局採行導正措施並函請辦理改善者,
未續報改善辦理情形,即申報已完成改善。
正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君)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
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
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