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4 年 4 月 7 日中信顧字第 1040600070 號
函。
二、有關本案之實施期程,請轉知所屬會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105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洗錢及資恐風險所需規劃、建置與管理措施,包
括對個別客戶之風險評估及分級方式;既有客戶於無法取得完整風險評估所需
資料時之替代評估方式(例如就未取得資料之風險指標以合理預設值替代,並
依客戶重要性及風險程度適時取得相關資料等);及全公司洗錢及資恐風險評
估方式等,並自 105 年 2 月 1 日開始實施。
(二)105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全公司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據以擬訂洗
錢及資恐風險防制計畫(包括擬優先採取之降低風險措施),嗣後並應定期評
估及更新該計畫。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能依上述期限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
前二個月向本會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請貴公會於文到三個月內將旨揭方案內容分別納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
義注意事項範本」。
四、另未來金融行動工作小組(FATF)若發布有關證券業風險基礎方法指引,請參考
其內容儘速調整相關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