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得
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如下:
(一)美國財政部發行之各期政府公債。
(二)證券商於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之一
規定自行買賣之外國債券範圍內(含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得與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專業投資人為櫃檯買
賣,惟交易標的不包括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
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證券商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
國債券範圍以外之債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一
○三○○二六五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8.01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26566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9.07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5
43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