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業於 104 年 5 月 3 日修正施行,增修相關金融消費者保
護與處罰之規定,為避免各金融服務業未落實執行而遭受處罰,爰有建立消費爭
議處理制度之必要,以保護金融消費者。
二、旨揭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內容至少應包括消費爭議之範圍、組織架構、受理方式、
處理流程、處理時效、進度查詢、追蹤稽核、教育訓練與定期檢討等。
三、各金融服務業請於文到 3 個月內完成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
過;已依相關金融法規訂有消費糾紛處理程序者,請於文到 3 個月內檢視調整
符合上開內容,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四、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本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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