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八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四十條規定,訂定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之相關書表格式如附件
;本書表格式自證券商及期貨商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第二季財務
報告開始適用。
二、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證券
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三○
○三四六八○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9.11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346801 號令
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2.16 金管證券字第 1060002
3087 號令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