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
劃撥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跨境
保管外國有價證券及相關帳簿劃撥業務;上開外國有價證券以外國保
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保管者為限。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
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