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方案業於 104 年 5 月 1 日經行政院備查,請貴行配合持續加強對中小企業
辦理放款。
正 本:中○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朱○逢)、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
珠)、臺灣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曦)、高○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陳○民)、花○(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
○霖)、臺灣中○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昌)、匯○(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瑞○揚)、合○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廖○昌)、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成)、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張○道)、兆○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才)
、上○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章)、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
)、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中○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勤)、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范○強)、遠○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日○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平)、台○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忠)、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邁)、陽○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郎)、板○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輝)、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義)、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廖○岳)、國○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培)、中
○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祝)、臺灣工○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駱○明)、臺灣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昌
)、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雄)、渣○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正)、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
豐)、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志)、星○(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源)、澳○(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布○達)、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生)、瑞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美)
副 本:中央銀行、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
證基金(代表人張○福)、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
人李○珠)、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代表人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