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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70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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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電子票證特約機構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之規費、稅捐與罰鍰及受公
用事業委託代收之服務費,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
定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
二、當持卡人以電子票證進行前開代收款項之交易時,發生相關爭議或交
易糾紛,發行機構及特約機構應按「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
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協助持卡人解決。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1202711472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