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範利用他人名義申辦貸款,影響金融秩序,本會業於 100 年 3 月 23 日
以金管檢銀字第 1000154032 號函請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落實徵授信審核(
諒達)。
二、邇來迭有媒體報導及民眾反映,某特定集團號召投資客利用各種不當手法於國內
各地炒房及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為健全國內經濟發展與金融秩序,爰重申金融
機構應依前揭函示規定,落實徵授信審核;另對投資型或短期間內不動產價格大
幅上揚者,應審慎評估授信政策、風險控管及加強貸放管理,並覈實辦理不動產
鑑價,以避免風險過度集中及助長投資客炒作情事,稽核單位執行年度稽核計畫
時應注意查核其落實情形。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君)、中華民國信
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君)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