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證券商(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生效,並自證券商申報一百零四年
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金管證券字第一
○三○○一○六七一號令,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5.07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10671 號令自
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3.10 金管證券字第 1060005
694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