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管理辦法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並請貴會儘速配合研議訂定或修正相關授權
規定及自律規範,以利業者遵循。
二、配合旨揭管理辦法第 22 條已增訂信託業辦理瞭解客戶作業相關資料內容及分析
結果,得經客戶以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之規定,刪除本會
100 年 10 月 28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000183150 號函發布旨揭辦法問答集之十
二(四)問答。併檢送修正後問答集如附件。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昌)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10.28 金管銀票字第 10000183150
號函發布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問答集之十二(四)問答刪除)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0220 號
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