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會 103 年 11 月 13 日全一字第 1030002628A 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會所提建議參考方案,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參考並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銀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及風險防制計畫,除參考該建議方案外,應併參考金
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2014 年 10 月發布之 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 The Banking S ector 第Ⅲ節內容。例如全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
估除參考旨揭方案第 3 點外,應併考量上該 FATF 2014 年 10 月發布之
Guidance 第 56、57 等段規定,將銀行之目標市場等納入。
(二)有關該建議方案第 8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述專責人員之層級,仍應符合「
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 11 條第 4 款第 1 目
規定。
(三)有關國外分支機構應實施與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乙節,如因
國外分支機構所在國家法律限制無法執行,銀行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
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本會陳報。
三、有關本案之實施期程,請轉知所屬金融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104 年 12 月 31 日前,應完成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所需之規劃、建置與管理
措施,包括對個別客戶之風險評估及分級方式;既有客戶於無法取得完整風險
評估所需資料時之替代評估方式(例如就未取得資料之風險指標以合理預設值
替代,並依客戶重要性及風險程度適時取得相關資料等);及全行洗錢及資恐
風險評估方式等,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
(二)105 年 6 月 30 日前,應完成首次之全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據以擬訂
洗錢及資恐風險防制計畫(包括擬優先採取之降低風險措施),嗣後並應定期
評估及更新該計畫。
(三)金融機構未能依上述期限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本會申請展延;展
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四、另請貴會於文到三個月內將旨揭方案內容納入「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
義注意事項範本」。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昌)、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