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司 102 年 6 月 3 日富壽放款字第 1
020001546 號函辦理。
二、按「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
理辦法」授權母法(保險法第 146 條之 7 第 1 項)之立法意旨
,在於為使保險業之放款及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合理配置,並分散保
險放款之風險,其中就限額之限制在於避免保險公司因交易對手集中
而有利益輸送之虞,並藉以降低保險公司與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
一關係企業間進行相關交易之集中度風險。
三、為確保上開規定立意之落實,保險業為依法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
而間接蒐集「同一關係人」之個人資料並建置相關資料庫,係為執行
法定及法規命令所定義務,以管控風險,並保障保戶權益,符合個資
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依該
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得免向當事人為告知
;且符合該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非必須經當事人書意。
正 本: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源)
副 本:
法務部、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