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
款所稱之新保險商品係指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採核准或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
險商品。
二、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
款所稱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之範圍如下:
(一)辦理放款予利害關係人及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
但不包括依「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
法」第四條第三項所列各款經董事會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之交易
。
(二)投資或處分國內、國外不動產。
(三)投資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
(四)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五)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
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應辦理公告申報之情形。
三、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5.25 金管保財字第 1051091
5231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