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
度處理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
或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
善情形申報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
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並自申報一百零四年度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等相關書件開始適用;本會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金
管證審字第○九九○○一六四三四一號令及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金
管證審字第一○一○○○一四五一一號、第一○一○○○一三九○一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4 月 1
4 日金管證審字第 09900164341 號令,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
1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100014511 號令,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
1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100013901 號令,廢止。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003637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