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
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生效,並自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一百
零四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金管證審
字第一○三○○一五二三一號令及本會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金管證
審字第一○三○○○○○九九一號令,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5.01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15231 號令自
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1.14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000991 號令
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1.26 金管證審字第 1060001
99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