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
七條規定辦理。
二、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應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
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並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法令遵循單位應配置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業務,除兼任法
務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其資格條件應符合證券商
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二)法令遵循單位應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人員,其資格條件應符合證券
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證券商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本會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
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證券商不符第二點規定者,應於本令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
定。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金管證券字第○
九九○○一六四一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19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16418 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2.23 金管證券字第 1070303
484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