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三○○○三二
四四三號令第一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所稱「該基金投資於中華民
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之百分之三十」之比率限制,得不計
入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含寶島債)。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
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
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21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43
86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