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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收取相關手續費,應合理、公開、透明,並請貴會(社)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277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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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旨揭消費者信用貸款之適用範圍,係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
轉、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二、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應確實依「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
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辦理,且不得以零利率作為行銷手
段。
(二)應於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中載明貸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未收取各
項手續費者亦應載明),以利客戶清楚明暸其貸款實際負擔成本。
契約應載明貸款總費用年百分率之方式,應依個案分別揭露貸款時
,個別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並另加註「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
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等相關文字輔
以說明。
(三)手續費之本質係反映作業成本,收取手續費時,不得按月收取,並
應以一次收取為原則。另同商品不得因貸款金額或貸款人不同而收
取不同之手續費。但金融機構如已訂定符合前揭規定之手續費,另
針對往來關係密切之借款人,個案減免手續費,或針對不同客群推
出之不同商品適用不同之手續費,或提供小額信貸手續費優惠等,
不在此限。
三、本會 100 年 1 月 13 日金管銀國字第 09900484060 號函及 100
年 4 月 1 日金管銀國字第 100000680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1.13 金管銀國字第 09900484060
號函自 103.08.05 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4.01 金管銀國字第 10000068000
號函自 103.08.05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