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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局 101 年 2 月 6 日銀局(法)字第 1000041732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銀局(法)字第103100041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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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會業於 103 年 7 月 17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300198760 號函修正
發布「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爰
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
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玉)、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01.02.06 銀局(法)字第 100
0041732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