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三○○
二三一一一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及附表三、八、十三至十六、三十三,爰訂定前開處理準則規
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
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募
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三○
○○一一七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臺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1.17 金管證發字第 1030001175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8.26 金管證發字第 1040031
75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