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15 條所定「自我評估報告」,如非公務機關依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出具之相關報告,已涵蓋其內容及要件,且足以達成持續改善個人 資料安全維護運作之規範意旨者,則無需重複提出該自我評估報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