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及債券市場發展,即日起本國發行人、本國金
融機構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以及外國發
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所提出之申報書件及其附件內容得
以中文或英文編製送件,惟前開債券之應募人如非限於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者,則應檢附中文之公開說明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
第一○二○○二九三六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
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27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293697 號令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