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期貨交易人之債權人對該交易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而得為強制執行者
,期貨商依該執行命令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尚無違反期貨交易
法第 71 條規定。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