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 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投資持有之殯葬設施,該 設施之經營管理人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鑑為優良、甲 等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條件。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