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一、復貴會 103 年 5 月 26 日全授字第 1031001260A 號函。
二、銀行之放款債權轉換為債券後,其會計處理應與其他債券相同,分類
與除列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該債券出售時,是否應遵循「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之相關規定乙節,參酌財政部 90 年 5 月 2 日台財融(三)字
第 90161965 號函釋,上開應注意事項之不良債權範疇,係指符合應
列報逾期放款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並包括准免列報之協議分
期償還案件。放款債權轉換為債券後,得不適用該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