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
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係分別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及第 26 條授權訂定,該法業於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並刪除上開 2 項授權條文,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辦理廢止。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
局、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