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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等二項法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0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2971 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2976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
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係分別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及第 26 條授權訂定,該法業於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並刪除上開 2 項授權條文,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辦理廢止。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
局、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