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所詢本會指定示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 貴公會 103 年 3 月 20 日全電字第 1031000143A 號函辦
理。
二、本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係指在不影響正常交易資訊
顯示情形下,隱碼達去識別化效果。爰如電子商務服務系統已對客戶
身分為有效辨識,為確認交易必要資訊、確保交易正確性及取得佐證
資料等目的,系統所顯示之轉出(入)帳號、交易金額、帳戶餘額及
註記等資料,得不採行上開隱碼機制。惟為維護客戶個人資料安全,
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於交易過程顯示或列印之個人資料,仍應在不影響
前述目的下,儘量以去識別化之隱碼方式處理。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
本會所屬各局暨資訊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