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規範,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以避險目的
為限,並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已成立之組合型基金若擬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配合修正證券投
資信託契約,並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相關風險事項。
三、本會 98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80007729 號公告自即日停
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
務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5.12 金管證四字第 0980007729 號
公告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1.24 金管證投字第 1050050
279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